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滁州市琅琊宏超新型环保墙体材料厂”

发布日期:2020-06-09 08:29作者:法制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滁州市琅琊宏超新型环保墙体材料厂砂石露天堆放,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围挡、密闭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经我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了该的违法事实。市生态环境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等程序,2018年12月25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该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履行处罚决定,行政诉讼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日判决维持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厂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1日受理了该厂的上诉申请,开庭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目前,该案件正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1.案件事实。我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认滁州市琅琊宏超新型环保墙体材料厂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砂石露天堆放,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围挡、密闭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初步调查情况,2018年96日我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法律适用。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通过审理,提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予以处罚。

3.审理结论: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材料厂处罚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例发生在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克难的时候,对企业采取适当的经济处罚,可以起到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作用。且该案例通过行政诉讼一审初审判决、二审最终判决,既保证企业维护了自身权利的需求,也通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检验了生态环境系统执法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