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从鹏远纺织污水偷排案看规避监管

发布日期:2019-11-21 09:56作者:法制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案情简介】

  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年产7200万米化纤布及产品洗涤烘干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完成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于2017年3月初投入生产,产生的高浓度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预埋暗管排入途经该公司厂区的郑集镇生活污水管网(当时该镇尚未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最终流入郑集镇工业集中区路北水塘内。我局按程序在该公司东侧雨水管网和工业集中区路北污水管网排口分别采集3份水样送天长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COD分别为6940mg/L、5780mg/L、2390mg/L;PH值分别为12.08、12.06、10.41;悬浮物分别为225mg/L、105mg/L、130mg/L,均严重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

  【调查与处理】

  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天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企业的违法事实,固定了相关证据,对该公司作出: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责令停产整治六十日,建设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3、责令三日内拆除暗管;4、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天长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张黎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产生的高浓度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预埋暗管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天长市环境保护局和天长市公安局所作出的处罚是合法的、适当的。

  【典型意义】

  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性违法行为,其不仅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环境后果,而且对环境监管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和干扰,使得环境执法的难度加大,也使得执法成本增高。《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相关的环保处罚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视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案件对于社会普遍存在的规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