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林某石料加工厂砂石露天堆放,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林某石料加工厂砂石露天堆放,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依法启动执法程序,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该厂处以五万元罚款。在送达过程中,对该石料加工厂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后通过说服教育,该石料加工厂负责人主动来生态环境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纳了处罚款。
【法律分析】
2016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该石料加工厂违反了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该石料加工厂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全市上下各相关部门全面打响蓝天保卫攻坚战。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市生态环境局将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力量,争取让滁州的天更蓝。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