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9-06-18 16:35作者:法制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钟某石料加工厂砂石露天堆放,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围挡、密闭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钟某石料加工厂砂石露天堆放,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围挡、密闭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依法启动执法程序,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该厂处以五万元罚款。该石料加工厂负责人对处罚不理解,不配合。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2016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该石料加工厂违反了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该石料加工厂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不知法,不遵从法律规定,还是放任企业违法排污,简单的认为一个企业的违法违规不是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因素。通过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戒,起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