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查处一起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12 16:23作者: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市查处一起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7日,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该公司为滁州市大气环境类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工艺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种类为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该公司于2020年1月在工艺废气排放口安装了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备,对非甲烷总烃污染因子进行了监测,未按要求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控设备实施自动监测。该情形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关于“按照规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未实施自动监测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二)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备仅与定远县盐化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平台联网,未按要求与滁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市平台)联网。该情形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认定为“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三)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工艺废气和干燥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于2020年1月安装至今,未开展比对监测,未组织验收。该情形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关于“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和第(三)项关于“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四)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为年报、季报,经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该公司执行报告信息,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按季度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季报。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保证正常运行”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结合《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决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以11.54万元罚款;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行为分别处以1.07万元、0.98万元、0.905万元罚款,合计罚款金额14.495万元。目前,当事人已按期缴纳了罚款,并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为滁州市首例运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行为案件,也是首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行为实施处罚典型案例。
    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建立了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必然要与排污许可管理体系相融合。2021年6月2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涉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环境违法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未按规定安装、未按规定联网、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的具体情形,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依据,为完善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核心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安装、联网、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与《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一一对应,证据链完整。本案对《办法》的运用的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为贯彻执行《安徽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检查工作方案的函》文件要求,滁州市积极行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体系和现场检查计划,加强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审核,对未按时提交的,依法依规处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规则,这是继环境保护法规定“按日计罚”之后,处罚规则设计上的新突破。“按次处罚”是指按违法次数,并非是执法检查次数。本案中,当事人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均未提交,存在3次违法行为,应对其实施罚款3次。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因当事人3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同,裁定的处罚金额也不同,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