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9-08-14 16:13作者:监察支队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分工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1

重点排

污单位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

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污染源

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察支队

2

非重点

排污单位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

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

污染源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察支队

3

ODS类

企业

ODS配额许可证的执行

情况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环境监察支队

4

ODS类

企业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

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环境监察支队

5

ODS类

企业

ODS生产、销售、

使用单位的检查

ODS销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察支队

6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污防科、监测

7

环境监测

单位

对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

环境监测

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科监科、监测

8

核与辐射

安全类

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辐射科、辐射站

9

核与辐射

安全类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辐射科、辐射站

10

核与辐射

安全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辐射科、辐射站

11

核与辐射

安全类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辐射科、辐射站

12

核与辐射

安全类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辐射科、辐射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