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14 16:26作者:大气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社会风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滁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滁城“东至马滁扬高速,南至京沪高铁,西至琅琊山风景区、西涧湖水库,北至铜陵路”所合围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道路及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外的区域和地点,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鸣放电子烟花爆竹或者类似产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100至5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