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整治为凤阳蓝“减负”

——凤阳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一步打造“凤阳蓝”

发布日期:2021-01-14 17:26作者: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尹家业来源: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 字体:【  


 


  为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规定,近日,凤阳县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调整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新调整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 府城镇中心城区及临淮关镇、县经开区部分区域,具体为凤翔大道—涂山大道—龙盘大道—创业路合围区域。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和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可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该县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加强对通告区域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相关单位淘汰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设备。

  据悉,该县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对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将严肃进行查处,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对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必须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并符合排放标准;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责令拆除或者依法予以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