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锦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智能加工绿色出行产品产业园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0-07-20 15:25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滁州锦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滁州锦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智能加工绿色出行产品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滁州锦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智能加工绿色出行产品产业园项目

建设地点:

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与徽州路交叉口西北角

建设单位:

滁州锦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合肥颖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滁州锦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优质出行生活场景的公司,是包袋类产品专业制造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亦是全球领先的笔记本电脑包制造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满足客户的需求,在此背景条件下,滁州锦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4月拟在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与徽州路交叉口西北角投资建设“智能加工绿色出行产品产业园项目”,本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项目拟在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与徽州路交叉口西北角征地面积为66905.89平方米,购置抽板机、回转成型机等生产设备进行PC旅行箱的生产加工,项目建成后年产PC旅行箱900万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 废气

本项目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评价范围内无一类区,根据估算模式判定本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三级。

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2标准;其中无组织NMHC排放满足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排放的污染源的最大占标率为0.89%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本次评价的大气评价等级为级,不需进一步预测直接以SCREEN 估算模式的计算结果作为预测与分析依据。因此,本次评价认为,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项目1#厂房外100m范围。经现场踏勘,项目厂房周围50m范围内均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可满足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

② 废水

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产生量为3915m3/a15m3/d)。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CODSSNH3-NTP等。该项目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1B等级标准后接管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清流河,可减轻对清流河的影响。

③ 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的运行,最大声源强度值为85dBA)。设备噪声经安装减震基础、厂房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排放标准。因此,评价认为项目投产后,噪声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④ 固废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裁床开裁和产线车缝组装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S1S4)、IPQCFQCOQC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S3S5S6)、液压设备维护更换产生的废液压油、防止铸件表面生锈产生的废针车油、废气收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员工生活垃圾。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废,经收集后外卖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针车油属于危险固废,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废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理及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50-3215626

传真:

0550-3925175 

通讯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东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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