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净水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0-08-04 16:41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美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净水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净水设备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二纵路与文慧路交叉口西南侧

建设单位: 安徽美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江苏博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安徽美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二纵路与文慧路交叉口西南侧投资建设“安徽美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净水设备制造项目”。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占地27303m2,年产净水整机及消毒设备100万套、净水滤芯500万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同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MBR膜生物处理设施处理,然后和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水一起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滁州市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滁河。

(2)废气

投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可以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要求。

点胶和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通过25m高排放(H4)。排放浓度可以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要求。

下料、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4#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放(H7)。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可以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为未捕集的投料粉尘、定型工序产生的NH3、未捕集的点胶和固化产生的VOCs、未捕集的下料和焊接粉尘。经车间密闭处理后可达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参照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VOCs排放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NH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车间内生产设备的运行,采用合理布局、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胶、废焊丝、废包装、废包装材料、收尘灰、废超滤膜、污泥、厨余垃圾和员工生活垃圾。废边角料、废焊丝、除尘灰(4#布袋除尘器)、废包装材料收集置于一般固废仓库,定期外售处理;收尘灰(1#、2#、3#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用于投料工序;生活垃圾由办公区和装置区设置的垃圾桶收集,厨余垃圾由专门的垃圾桶收集,由环卫部门垃圾清运车进行清运。不合格品、废胶、废包装、废超滤膜、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不外排,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50-3215625

通讯地址: 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