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海徽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甲醛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0-11-19 15:06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省海徽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甲醛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32156263925175(传真)

监督电话:3064016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10万吨甲醛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

安徽省来安县化工集中区西区

三、建设单位

安徽省海徽化工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江苏中政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安徽省海徽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甲醛扩建项目拟在安徽省海徽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来安县化工集中区西区)内扩建,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在现有甲醛车间内新增一条10万吨/年的生产线,项目已取得滁州市经信委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020-341122-26-03-024560)。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你公司应按照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甲醛装置尾气(甲醛、甲醇、甲酸、VOCs)经管道收集、尾气处理器焚烧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甲醛储罐呼吸废气(甲醛)经管道收集、现有一级水吸收+除雾器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危废库废气(VOCs)经整体抽风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11)排放无组织废气通过尽量保持废气产生车间和操作间(室)的密闭、加强车间通风、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减少项目无组织源对车间操作人员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甲醛、甲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标表6标准,VOCs参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标准,甲酸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中标准;厂内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中标准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厂区管网应明管设置。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浓水在厂区总排口汇合后,接管于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来安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排入新来河。

现有污水站处理工艺为:工艺废水等(本项目不涉及)经“微电解+混凝沉淀”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后经“缺氧+好氧+二沉池”处理,满足接管要求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本项目不涉及)和浓水一起经总排口接管于集中区污水处理厂。

由于现有项目涉及到树脂行业和无机化工行业,因此,厂区污水站废水排放标准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来安县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废滤纸为一般固废,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废催化剂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渗透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化污泥待鉴定,在鉴别结果出来之前,按照危险废物贮存。

6、原料储存区按规范设置导流沟依托厂内现有9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200立方米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厂内危险废物暂存点、事故应急池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以厂界设置5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2020-341122-26-03-024560

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本项目的初审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