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多聚甲醛、7万吨改性脲醛树脂技改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1-02-23 10:07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多聚甲醛、7万吨改性脲醛树脂技改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32156263925175(传真)

监督电话:3064016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1万吨多聚甲醛、7万吨改性脲醛树脂技改项目(一期)

二、建设地点

技改工程一期项目位于定远县盐化工园区沛河路以北,池河路以西现有厂区内

三、建设单位

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依托现有丙类仓库改为改性脲醛树脂生产车间,车间设置1条三聚氰胺改性脲醛树脂生产线(设计产能为5t/a)和1 条苯酚改性脲醛树脂生产线(设计产能为2t/a),一期项目建成可年产7万吨改性脲醛树脂并建设配套的储运工程、废气处理工程,项目所需的公用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辅助工程等均依托公司现有工程。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工艺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在本项目建成后,三聚氰胺改性脲醛树脂生产投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6#) 排放,除尘灰回用于脲醛树脂生产;三聚氰胺改性脲醛树脂生产不凝废气,苯酚改性脲醛树脂冷凝尾气,与收集的储罐呼吸气采用“二级水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7#)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采用“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8#)排放;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m 高(9#)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甲醛、酚类、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5 的特别排放限值;甲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GB31571-2015) 6 中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9 限值要求;甲醛、甲醇、酚类等挥发性有机物厂内无组织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特别排放限值;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

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废气吸收装置用水和循环冷却系统置换废水回用于生产;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扩建一座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 A/O+MBR,扩建后处理能力为20t/d。地面冲洗废水、软水制备浓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冷却用水标准后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不得对外排放。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及园区废水排放方式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评函〔2012859号)执行。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回收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材料、滤渣、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车间设置环形沟和切换阀。项目需在现有798m3事故应急池的基础上扩建260m31058 m3;现有60m3的初期雨水池扩建60m3120 m3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生产装置区、危废库、物料装卸区、污水处理 区、储罐区、脲醛树脂车间、事故池、初雨池、废水管网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储罐设置喷淋吸收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4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2019-341125-26-03-023895

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环评函〔20212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