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佳乐麝香溶液、5000吨2-甲基呋喃、3000吨2-甲基四氢呋喃、1000吨呋喃铵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0-01-22 11:55作者:行政审批服务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佳乐麝香溶液、5000吨2-甲基呋喃、3000吨2-甲基四氢呋喃、1000吨呋喃铵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3215626 3925175(传真)

监督电话:3064016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4500吨佳乐麝香溶液、5000吨2-甲基呋喃、3000吨2-甲基四氢呋喃、1000吨呋喃铵盐项目

二、建设地点

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炉桥镇盐化工业园涧合路,占地面积450亩。

三、建设单位

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涧河路西侧、泉盛路东侧、华塑物流南侧,占地450亩。该项目总投资211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拟在现有厂区内5000 吨乙基麦芽酚项目用地上建设年产 4500 吨佳乐麝香溶液、5000 吨2-甲基呋喃、3000吨2甲基四氢呋喃、1000吨呋喃铵盐项目生产装置,配套储运、公用、环保及辅助工程。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分析厂区内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生产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有机废液采用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经低氮燃烧+SNCR+急冷+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1#)排放。佳乐麝香一车间含氯苯反应尾气、水解尾气、萃取挥发气、水洗挥发气、氯苯混料罐、高位槽、中间槽呼吸气及佳乐麝香二车间含氯苯精馏不凝气、氯苯回收罐呼吸气密封管道连接,引至两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塔+两级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2#)排放。呋喃铵盐一车间含氮氧化物反应尾气、盐酸计量罐、中间罐、罐区盐酸储罐,密封管道引至一级碱吸收+一级NH3催化还原器+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3#)排放。呋喃铵盐二车间含二氯甲烷碱洗挥发气、蒸馏不凝气、反应尾气、萃取挥发气、离心尾气、洗涤尾气、脱色不凝气、压滤尾气及二氯甲烷计量罐、中间罐呼吸气,密封管道连接引至一级水吸收+两级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4#)排放。污水处理站与危废库整体密闭,收集的废气与MVR不凝气采用酸洗+碱洗+光催化处理后通过20米排气筒(10#)排放。各股废气处理后,有组织工艺废气中氯化氢、颗粒物、氨、硫化氢、甲醛、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表3标准;甲醇、二氯甲烷、氯苯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4和附录C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项目含盐工艺废水及含盐废气处理系统废水,经收集罐收集后送污水处理站“湿式催化氧化+MVR”预处理系统预处理。不含盐工艺废水及废气处理系统废水与预处理系统出水、设备地坪冲洗废水、现有氯化亚砜/糠醛项目废气处理系统废水“管式微滤+RO膜”预处理浓水、纯水制备浓水混合后送现有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处理。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双曲塔循环冷却系统补充用水。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处理规模为50m3/d,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UASB+沉淀+A/O+MBR+两级RO膜”。生活污水与初期雨水收集后经现有200m3/d地埋式一体化设备处理达到定远县龙扬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经专用明管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及园区废水排放方式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评函〔2012〕859号)执行。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相关规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精馏残液、废液送新建焚烧炉焚烧处理。危险废物破损原料包装、废活性炭、残渣、废盐、污泥及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项目工艺中产生的副产品二聚异戊烯、聚合甲基苯乙烯、絮凝剂、醋酸、呋喃、乙酰呋喃、甲醇、硫酸钠等在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和接收单位对原料的使用标准后,可作为副产品进行外售,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原料储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与事故池相连),依托厂区内已建65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25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污水管沟、污水处理池、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储罐区、危废暂存库、生产车间、物料装载区、危险品仓库、循环水池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安全联锁装置,车间视频监控,同时配置喷淋,尾气处理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8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防护距离内敏感点拆迁工作未完成前,项目不得进行设备调试及生产。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两次网上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2019-341125-26-03-011037)

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环评函〔2019〕53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