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安康农牧有限公司2500头基础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0-03-04 16:23作者:行政审批服务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定远县安康农牧有限公司2500头基础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3215626 3925175(传真)

监督电话:3064016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2500头基础母猪场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定远县池河镇,

三、建设单位

定远县安康农牧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资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定远县池河镇,总投资3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4.4万元。项目占地90.657亩,建设11栋妊娠舍、4栋公猪舍、11栋分娩舍、8栋保育舍、有机肥堆肥车间、污水处理站及其他附属设施,建成2500头基础母猪场,年出栏仔猪37350头。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应按《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要求,规范各类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建立完善各类废弃物综合利用台帐,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年母猪存栏、出栏指标不得突破《报告书》所列规模。对厂区内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管网布设应采取明管明沟方式。养殖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经深度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水作标准,用于附近农田灌溉,不得外排,灌溉面积必须满足消纳容量要求。其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采用“固液分离+水解酸化+厌氧+好氧+物化处理+紫外线消毒+氧化塘”工艺,处理规模70m3/d。同步配套建设灌溉尾水输送管网及相关辅助工程,尾水处理排放口须设置截断阀,以防尾水超标排放。氧化塘依托原有厂区内4416m3,以确保非灌溉季节各类废水不外排。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限值,不得擅自使用地下水,若取用须取得相关许可。厂区四周设置截污沟,加强各类地表水体保护,任何情况,项目产生的各类粪污均不得进入。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的收集处理,采用先进可靠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厂区及周边绿化,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及时清理猪粪尿,猪舍臭气采取优化饲料+喷洒除臭剂+水帘喷淋除臭。有机肥车间、污水处理站需密闭,恶臭气体通过负压抽风装置收集分别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各自的15米高(P2、P3)排气筒排放。H2S、HN3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臭气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标准要求。产生的沼气须综合利用,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沼气经过干法脱硫用于厂内生活和沼气发电机使用;饲料加工粉尘经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P1)排气筒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排烟管道外排,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及增加密闭性等措施减少噪声排放,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要求。同时强化绿化方案,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绿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5、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做好厂区内的收集、储存防护工作,收集后进行有效处置。采取干清粪工艺,猪舍日产日清,厂内设置密闭式有机肥堆肥车间,猪粪、饲料残渣、沼渣、污泥运至堆肥车间进行发酵堆肥,用于周边耕地施肥。设置4 个安全填埋井处置病死猪及分娩废物,需满足《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建设暂时贮存设施,集中收集后,交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脱硫废渣由厂家统一回收处置。除尘粉尘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 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应设置不小于350 m3自流式应急事故池和350m3初期雨水池。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对猪舍、集粪池、污水处理站、事故池、污水收集管线、危险废物暂存间、储水塘、初期雨水池、堆肥车间、填埋井等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向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项目应设置500米环境防护距离,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两次网上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2018-341125-03-03-019784)

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环评函〔2020〕2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