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氯化石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0-03-13 14:50作者:行政审批服务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氯化石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3215626 3925175(传真)

监督电话:3064016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4万吨氯化石蜡项目

二、建设地点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三、建设单位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合肥市斯康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新建氯化石蜡车间、盐酸解析车间、事故氯吸收车间、储罐区、以及配套附属设备等。购置蜡油精制塔、冷却器、氯化塔、精制塔、降膜吸收塔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年产4万吨氯化石蜡。项目总投资346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5万元。该项目经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编码:2019-341125-26-03-034665。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氯化反应尾气和精制塔吹脱废气)采取“气液分离+两级降膜吸收+两级填料塔”回收低沸物和氯化氢气体,未被回收的低沸物、氯化氢气体及氯化尾气未反应完的氯气采用两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罐区盐酸储罐呼吸气由呼吸阀套管收集,收集呼吸气经水吸收罐吸收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罐区液蜡储罐呼吸气由呼吸阀套管收集,收集的呼吸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管线及装卸废气和闪蒸不凝气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排水系统采取雨、污分流制。循环水系统置换排水进入公司回用水站处理,处理后返回综合循环水站,不外排;蒸汽冷凝水作为脱盐水站补水,不外排;闪蒸汽凝水作为降膜吸收装置及填料塔装置吸收液,不外排;盐酸深度解析装置置换排水经中和处理后由管道输送至盐矿采卤;车间地坪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经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返回至综合循环水站,作为循环水系统补水,不外排。本项目区地坪清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华塑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项目实施后不得改变公司现有排水方式,废水全部回用,无外排废水。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泵采取基础减振措施,风机采取隔声罩、消声器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废紫外灯、废活性炭、废分子筛、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含油废抹布手套收集后混入生活垃圾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输送管线、氯气缓冲罐设置有DCS控制系统,有毒气体报警仪、压力监控报警设备和连锁切断阀均联入该系统。各主要危险单元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合理安排巡视。生产装置区、罐区、事故氯吸收装置区等设置围堰。并于项目区南侧新建1座750m3自流式事故池和1座250m3初期雨水池以及配套管线、转换阀门等,用于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并能够通过管廊管线将废水泵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新建1套事故氯吸收装置,用于应急处置事故状态下氯气缓冲罐和氯化塔内的氯气,降低风险伤害。华塑公司已编制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341125-2019-008-H)。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华塑公司须对现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将影响范围内的敏感点疏散和应急监测设备的配套纳入项目应急预案中。

6、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7、按《报告书》要求,项目实施后不改变现有工程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防护距离为以规划化工区边界外扩1000米范围,具体为公司东厂界外扩970m,南厂界外扩88m,北厂界外扩963m,未超出西厂界范围。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两次网上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2019-341125-26-03-034665)

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环评函〔2020〕10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