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泓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甲醛、5万吨氨基模塑料及其加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20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7-06 09:31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安徽省泓文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省泓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甲醛、5万吨氨基模塑料及其加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019-341125-26-03-021690)和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环评函〔202020号)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定远县分局预审意见。项目位于定远县盐化工园区内,东临清山路、南临义和路、西侧和北侧均为园区规划工业空地占地约100亩。总投资55018.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年产15万吨甲醛、5万吨氨基模塑料及其加工制品项目生产装置,配套储运、公用、环保及辅助工程。项目分期建设,其中一期年产8万吨37%甲醛溶液、1万吨A1型氨基模塑料、2万吨A5型氨基模塑料;二期年产7万吨37%甲醛溶液、1万吨A1型氨基模塑料、1万吨A5型氨基模塑料及3万吨氨基模塑料加工制品。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和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污染处理技术,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工艺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生产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

一期工程:甲醛装置一吸收塔产生的尾气进入尾气焚烧装置焚烧处理后(预留尾气脱硝位置)通过15米高A1排气筒排放。1#氨基模车间工艺有机废气汇至1#废气处理设施采取二级水喷淋+除湿+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A2)排气筒排放;该车间工艺含尘废气汇至1#布袋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5米高A3排气筒排放。3#氨基模车间工艺有机废气汇至2#废气处理设施采取二级水喷淋+除湿+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A4排气筒排;该车间烘干产生的工艺有机废气汇至3#废气处理设施采取二级水喷淋+除湿+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A5)排气筒排放;该车间粉碎、球磨、筛分、包装等过程产生的工艺含尘废气汇经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A6)排气筒排放。储罐尾气接入罐区专用“二级水喷淋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A7)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经收集采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A8)排气筒排放。

二期工程:甲醛装置二吸收塔产生的尾气进入尾气焚烧装置焚烧处理后(预留尾气脱硝位置)通过15米高B1排气筒排放。2#氨基模车间工艺有机废气汇至4#废气处理设施采取二级水喷淋+除湿+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B2)排气筒排放;该车间粉碎、球磨、筛分、包装等过程产生的工艺含尘废气汇经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期15米高A3排气筒排放。4#氨基模车间工艺有机废气汇至5#废气处理设施采取二级水喷淋+除湿+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B3)排气筒排放;该车间粉碎、球磨、筛分、包装等过程产生的工艺含尘废气汇经4#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B4排气筒排放。氨基模制品车间工艺有机废气汇至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B5)排气筒排放;工艺含尘废气汇经5#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B6)排气筒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中甲醛、氨、颗粒物、非甲烷总烃(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尾气焚烧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6特别排放浓度限值;甲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甲醛、甲醇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 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项目蒸汽冷凝水回用于生产和循环水系统;生产工艺废水、软水制备浓水、地坪及设备冲洗水、尾气吸收系统排水、循环冷却系统置换水和初期雨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要求回用于三级甲醛吸收塔系统补水,不外排。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为20m3/d采用“pH调节+混凝沉淀+砂滤”处理工艺。浓水采取二效蒸发装置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定远县龙扬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经专用明管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及园区废水排放方式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评函〔2012859号)执行。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回收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废过滤器、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废盐渣及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车间设置环形沟和切换阀。项目需建设不小于15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和5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生产车间、仓库、储罐区、危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及废水收集运送管线及管沟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储罐设置喷淋吸收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5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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