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浩栋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0】246号)

发布日期:2020-07-27 10:48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关于《滁州浩栋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滁州浩栋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浩栋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项目编码:2020-341160-29-03-026279)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经开区淮河西路409号通士电气现有厂房内,租赁厂房占地面积88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购置注塑机、粉碎机等设备,建成后年产塑料制品100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等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2、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烘料注塑成型工序废气须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5m高1#排气筒排放。粉碎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由15m高2#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表9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密闭厂房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活性炭须定期更换。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废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杜绝二次污染。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