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寻星房车制造有限公司滁州房车研发生产及展示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2020〕252号)

发布日期:2020-07-27 16:52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寻星房车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寻星房车制造有限公司滁州房车研发生产及展示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019-341102-36-03-014171)和琅琊分局初审意见(滁琅环管[2020]1)收悉。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琅琊分局初审意见。项目位于安徽省滁州市铜陵路与中山路交口东北侧地块,占地约100亩。项目投资2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滁州房车研发生产及展示基地项目,配套建设公辅、储运、环保等附属设施,形成年生产2000辆房车的生产规模。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和滁州琅琊经济开发区拓展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污染处理技术,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调漆、喷漆、烤漆、喷砂、油漆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库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粉尘的生产工序应密闭或负压运行,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底漆、中涂及清漆均需使用水性漆。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催化燃烧装置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须符合《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有组织废气中木工车间及制版车间粉尘经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制版车间及吸塑车间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涂车间内漆雾及粉尘经干式漆雾过滤器+过滤棉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涂车间内喷漆房和危废库有机废气微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烤漆房有机废气直接经过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催化燃烧为电燃烧炉。焊接烟尘采用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4 )排放。

项目工艺颗粒物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524-2015) 1中相关标准要求;二甲苯、VOCs 排放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标准要求;工业企业厂界环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14)表5中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丙烯腈以及苯乙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附录A执行。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淋雨测试废水和生活污水。淋雨测试废水经厂内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到淋雨测试环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项目及园区废水排放方式严格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关于琅琊经济开发区拓展性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滁环评函〔201870号)执行。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废油、漆渣、废过滤材料、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胶桶、废玻璃纸以及喷枪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项目需建设不小于150立方米自流式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装置区、原料区、污水处理设施、厂内危险废物暂存点、危险品仓库、事故应急池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项目需以北厂界外22米,西厂界外75米、南厂界78米及东厂界合围区域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环保局琅琊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