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古丝坊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00吨无纺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0】364号)

发布日期:2020-09-30 09:02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关于《滁州市古丝坊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00吨无纺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滁州市古丝坊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市古丝坊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00吨无纺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项目编码:2019-341160-26-03-016792)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经开区徽州南路588号,租赁安徽萨克斯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现有厂房,面积约2000m2,总投资600万元,建设年产1500吨无纺布项目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2、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热轧工序废气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2#排气筒排放;开松、梳理工序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m高1#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活性炭须定期更换。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杜绝二次污染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开发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2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