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卓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卓创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0】425号)

发布日期:2020-11-18 08:54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关于《安徽卓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卓创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卓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卓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卓创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项目编码:2020-341160-33-03-021548)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经开区城东工业园,租赁滁州嘉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占地面积约3000m2,总投资500万元,建成后形成年产金属护栏15万米、货架、电箱和桥架5万件的产能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污水处理均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2、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切割、打磨粉尘工序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由15m高排气筒P1排放;喷粉工序设置密闭空间通过旋风除尘+覆膜滤芯装置处理,尾气由15m高排气高排气筒P2排放;固化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5m高排气筒P3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和表9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以密闭厂房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活性炭须定期更换。废槽渣、废机油、废活性炭、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杜绝二次污染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项目在设计中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要求设计施工。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保护项目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6、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开发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1029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