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散剂、糖浆剂、食品生产线及质检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1]7号)

发布日期:2021-01-14 10:35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散剂、糖浆剂、食品生产线及质检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情况说明一并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创业路211号,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总投资3600万元,利用饮片车间一层改建为糖浆生产线,年产小儿止咳糖浆1800吨;利用饮片车间二层改建为散剂生产线,年产口服补液盐散Ⅲ9000万袋(460吨);利用原空置厂房(制剂车间二)进行改造,建设菊花晶、袋泡茶食品生产线,年产菊花晶、袋泡茶80吨;利用研发与综合办公楼四、五层,建设产品质检中心。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以新带老”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散剂生产线粉碎筛分、混合、内包装粉尘经负压密闭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食品生产线干燥、总混、内包装粉尘经负压密闭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糖浆生产线臭气经负压密闭收集由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食品生产线臭气经负压密闭收集由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质检废气经排放管道收集由一级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经密闭收集由二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盐散生产线颗粒物、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排放参照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品生产线颗粒物、质检中心排放的非甲烷总烃、HCL、硫酸雾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排放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要求。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2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滁州市清流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以东南侧、西侧、西北侧厂界设置25m环境防护距离,以北侧、东北侧厂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回收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废RO膜,废活性炭、散剂生产线收集粉尘、不合格品、废过滤棉、废UV灯管、废培养基、实验废液、废试剂包装物、一次性耗材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琅琊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9日

抄送: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琅琊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