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南谯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1]号)

发布日期:2021-04-19 08:36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市南谯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市南谯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北侧,总投资9340万元,扩建污水处理构筑物,扩建规模3万m3/d,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级标准,处理后污泥含水率小于60%。

二、 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优化本项目平面布局、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2、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确保污水达标处理。加强对日常运营中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线的监控,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级标准。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生化池、污泥调理池、污泥脱水间产生的恶臭经密闭收集,采用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455 4-93)表2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项目以厂界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出现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厂内污泥的转移应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妥善处理干化处理后的污泥,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前提下,可运至滁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或委托其它有处置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生产装置区、污泥脱水间等区域单元应建设防渗设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南谯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3日

抄送: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谯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