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终封车间、成品测试车间、试制车间、理化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1]144号)

发布日期:2021-05-25 08:48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终封车间、成品测试车间、试制车间、理化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和召开批前公示听证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南谯区皇庆湖路与元山路交叉口,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总投资2000万元,在现有电芯车间二层内设置试制车间,内安装2条试制生产线;在现有检测组装车间二层内设置终封车间,内安装2套折烫成型设备、2套真空封装设备;在现有一期厂区北侧区域,设置成品测试车间,安装1套电性能测试设备、1套安全性能测试设备;现有办公室3层内设置理化实验室,安装1套理化实验设备;项目建成后不新增产能。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以新带老”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终封车间终封废气经密闭抽风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成品测试车间短路废气经抽风收集经过滤箱预处理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成品测试车间浸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试制车间NMP废气经密闭抽风收集后由风冷降温(间接)+水冷凝(间接)+三级雾化喷淋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试制车间干燥废气、注液废气、终封废气经密闭抽风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气经抽风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和表6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实验室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后进入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东、南厂界满足4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残渣、NMP废液、废浆料、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废抹布、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锂电池参照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交由专业锂电池拆解单位回收;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南谯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4日

抄送: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谯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