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志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禽类熟食加工及饲料加工等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2021]263号)

发布日期:2021-08-31 13:28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市志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市志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禽类熟食加工及饲料加工等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17-341103-03-03-034016)和南谯区分局预审意见收悉。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南谯区分局预审意见。项目位于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占地约38亩,总投资10263万元,新建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一期建设饲料加工生产线和禽类屠宰加工分割线,项目建成后年产各类畜禽饲料和单一动物源性饲料15万吨,配套屠宰家禽1500万只。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饲料清理、粉碎、混料、破碎筛分粉尘经密闭收集由脉冲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包装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待宰间臭气、屠宰间臭气经负压收集由碱喷淋+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水解化臭气经管道收集由三级洗涤塔喷淋+生物吸附池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臭气经负压收集由碱喷淋+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制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1及表3中相关限值,天然气锅炉作为备用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OX排放按照《关于印发<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要求执行。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排放,且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相关标准限值。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表3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沙河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废活性炭、废冷冻机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妥善处理。

5、项目设置6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7、按《报告书》要求,以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三、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南谯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