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特种装备(车辆)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2021]290号)

发布日期:2021-10-14 11:05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特种装备(车辆)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103-341160-04-01-252716)和开发区分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经开区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总投资76890万元,占地面积约351亩,拟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同时新建深冷车间、氢能车间、试制中心、维修车间和研发中心,以及食堂、宿舍楼等辅助配套设施;购置研发、检测、生产设备及信息化系统,建设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产能不变,形成年产5000辆特种装备(车辆)的生产能力。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以新带老”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应使用满足国发[2018]22号文要求的涂料。喷涂、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由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脱附+RCO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焊接烟尘经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粉尘经密闭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打磨粉尘经吸风收集由水喷淋+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排放;发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砂粉尘经密闭收集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氢能车间喷涂、烘干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打磨铝粉尘进封闭式集气系统收集后由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调漆室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经引风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涂装工艺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表1及表2中排放限值,生产工艺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中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和RCO焚烧装置出口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NOx排放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要求;厂区污水处理站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且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相关标准限值。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喷涂废水经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脱脂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回收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各类废气、废水处理吸附材料应定期更换。废漆渣、废感光材料、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涂料桶、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涂料溶剂、废润滑油等危废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涂装车间、碱洗区、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原料储存区按规范设置围堰,项目设1座100m3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探伤室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按规范设置安全联锁和辐射警示标志。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不得在探伤室外任何地点开展探伤工作,也不得将探伤机交你公司辐射工作人员外的人员使用。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项目以厂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经开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