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聚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BSH配套铝制品精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2021]347号)

发布日期:2021-11-30 12:04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聚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聚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BSH配套铝制品精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101-341160-04-05-411406)和开发区分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经开区世纪大道886号滁州聚米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总投资6000万元,新建两条铝合金制品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1000万件铝合金制品。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以新带老”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下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喷砂废气经自带废气收集系统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阳极氧化酸性废气经负压收集由喷淋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磷酸雾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1及表3中相关限值,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相关限值,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中相关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燃气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其中NOx排放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且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相关标准限值。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产废水按“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前处理老化液、染色、封闭废水经预处理后与酸碱废水集中处理后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色度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总铝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回收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站污泥、化抛废槽液、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包装桶等危废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阳极氧化车间、污水处理站、化学品储存仓库、危废暂存间、事故池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原料储存区按规范设置围堰,项目设1座300m3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按《报告书》要求,项目以厂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8、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开发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