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化妆品玻璃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1]385号)

发布日期:2021-12-28 14:11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化妆品玻璃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南谯经济开发区黄圩路21号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内,总投资13000万元。新建50m2燃气蓄热室马蹄焰窑炉1座,新购混料机、混合料输送设备、行列式制瓶机、燃气退火炉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6500吨化妆品玻璃瓶的生产能力。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优化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窑炉烟气经管道收集采用SNCR+SCR脱硝+半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退火炉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1及表3相关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窑炉烟气、退火炉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滁大气办[2020]9号)中要求,并严格50%执行,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相关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SO2、NOx无组织排放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相关限值。

3、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废水、换热器排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滁州市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氨水储罐区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8、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南谯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