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滁州市长江流域二级支流清流河三期(琅琊段)及老龙洼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0]48号)

发布日期:2020-03-06 15:32作者:行政审批服务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滁州市长江流域二级支流清流河三期(琅琊段)及老龙洼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清流河三期(琅琊段)工程范围北起世纪大道,南至五孔桥,东接滨河路,西到京沪铁路(不含小岛出让用地及石马水库),总占地面积约4446亩,其中规划水面约为2000亩,绿化面积约为1740亩,工程包括河道清淤、建设桥梁9座、栈桥25个等;老龙洼全长4.34千米,工程治理范围北起世纪大道,南至五孔桥,西接钟山路,东连东营房,总用地面积约为1189亩,其中水域约为248亩,工程包括河道清淤、修建护坡、园路等。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强化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施工表土剥离单独堆存并采取挡土墙等措施,用于施工结束后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路基工程要做好填方护坡、拦档,桥涵工程应做好桥台区域防护,尽可能做到土石方平衡,不能利用的土石方、建筑垃圾、钻渣等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地点堆存。

2、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加强环境管理和扬尘治理。须配备足够的洒水车、挡风板、蓬布等防尘设备,落实作业场所围挡、物料堆场、取弃土场遮盖,施工区域洒水等措施,确保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大气环境质量不降低。施工期产生的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3、加强水环境保护。优化施工方案,尽量避免雨季开挖。禁止向水体倾倒废渣、生活垃圾、施工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施工场地内的雨水径流、冲洗废水及施工泥浆水等应进行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陆域施工场地防尘洒水,不得向地表水体排放。施工营地、各类施工场地及污泥沉淀污水以综合利用为原则,无法回用的应经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噪声扰民。进一步优化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布置,尽量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在距离施工区较近的声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应合理设置施工时间,设置移动隔声屏,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

5、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弃土、清淤污泥、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地表开挖产生的弃土及时清运,临时堆土、堆石应采取遮盖、覆盖措施。

6、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实施好跟踪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琅琊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6日

抄送: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琅琊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