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CPVC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滁环〔2020〕64号)

发布日期:2020-03-19 09:51作者:行政审批服务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CPVC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19-341125-26-03-034830)和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环评函〔2020〕8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定远分局的预审意见。项目位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东侧为厂区东围墙,西侧为烧碱二期装置区,南侧为污水处理站,北侧为元明粉装置及预留用地,占地面积约23920m2。项目总投资399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4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用水相悬浮氯化法,建设年产3万吨CPVC生产线,配套建设储运、环保工程等,部分公用及辅助依托现有工程。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安徽煤化-盐化一体化总体规划》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分析厂区内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PVC原料输送、投料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氯化、脱氯等废气收集后采用两级碱液吸收塔处理后通过25m高(2#)排气筒排放;干燥尾气收集后经旋风分离+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3#)排气筒排放;产品输送废气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4#)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中氯化氢、氯气和颗粒物需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采用架空管道进行输送。项目实施后不得改变公司现有排水方式,废水全部回用,无外排废水。项目废水包括循环冷却系统置换水、中和后的离心母液、脱盐水制备产生的浓水、蒸汽冷凝水、初期雨水、地坪冲洗水和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和脱盐水制备系统均依托华塑公司现有已建成的工程内容,不再新建,循环冷却系统置换水和脱盐水制备产生的浓水进入华塑厂区现有回用水站,经处理后作为补充水回用于全厂各个用水环节,产生的浓水经专用管道送盐矿采卤;中和后的离心母液经母液处理站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送盐矿采卤;蒸汽冷凝水作为华塑现有厂区脱盐水站的补充水;地坪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华塑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 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限值要求,回用于厂区循环水系统补水,不外排。新建的母液处理站工艺为:“斜板沉淀+一级自动反冲洗过滤器+二级精密过滤器”,处理规模为25m3/h。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相关规定。生产过程中引发剂和分散剂废弃包装袋为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项目工艺中产生的盐酸和次氯酸钠在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和接收单位对原料的使用标准后,可作为副产品进行外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罐区需设置相应围堰。依托厂区内已建100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20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氯化生产车间、罐区、母液处理单元、废水收集运送管线及管沟、干燥车间、成品仓库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安全联锁装置,车间视频监控,尾气处理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分析,项目环境防护距离按照华塑公司现有规划化工区1000m执行,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

抄送: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