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4万吨氯化石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滁环〔2020〕66号)

发布日期:2020-03-23 14:14作者: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4万吨氯化石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19-341125-26-03-034665)和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环评函〔2020〕10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定远分局的预审意见。项目位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东侧偏北,东邻护厂河,西靠烧碱装置(二期),南依液氯厂房。占地面积约10200m2,项目总投资346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氯化石蜡车间、盐酸解析车间、事故氯吸收车间、储罐区、产品库等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将年产4万吨氯化石蜡。部分公用及辅助依托现有工程。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安徽煤化-盐化一体化总体规划》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分析厂区内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氯化反应尾气和精制塔吹脱废气)采取“气液分离+两级降膜吸收+两级填料塔”回收低沸物和氯化氢气体,未被回收的低沸物、氯化氢气体及氯化尾气未反应完的氯气采用两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25m高(1#)排气筒排放。罐区盐酸储罐呼吸气收集经水吸收罐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罐区液蜡储罐呼吸气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3#)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管线及装卸废气和闪蒸不凝气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采用架空管道进行输送。项目实施后不得改变公司现有排水方式,废水全部回用,无外排废水。循环水系统置换排水进入公司回用水站处理,处理后返回综合循环水站,不外排;蒸汽冷凝水作为脱盐水站补水,不外排;闪蒸汽凝水作为降膜吸收装置及填料塔装置吸收液,不外排;盐酸深度解析装置置换排水经中和处理后由管道输送至盐矿采卤;车间地坪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经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返回至综合循环水站,作为循环水系统补水,不外排。地坪清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华塑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泵采取基础减振措施,风机采取隔声罩、消声器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废紫外灯、废活性炭、废分子筛、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含油废抹布手套收集后混入生活垃圾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项目工艺中产生的氯化氢气体供应本厂内PVC分厂使用;次氯酸钠在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和接收单位对原料的使用标准后,可作为副产品进行外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生产装置区、罐区、事故氯吸收装置区等要设置围堰。并于项目区南侧新建1座750m3自流式事故池和1座250m3初期雨水池以及配套管线、转换阀门等,用于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并能够通过管廊管线将废水泵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输送管线、氯气缓冲罐需设置DCS控制系统,有毒气体报警仪、压力监控报警设备和连锁切断阀均联入该系统。各主要危险单元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合理安排巡视。项目新建1套事故氯吸收装置,用于应急处置事故状态下氯气缓冲罐和氯化塔内的氯气,降低风险伤害。项目建成投产前,华塑公司须对现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将影响范围内的敏感点疏散和应急监测设备的配套纳入项目应急预案中,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项目按照华塑公司现有规划化工区1000m环境防护距离执行,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0日

抄送: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