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滁州市琅琊汇丰旅馆)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滁州市琅琊汇丰旅馆:
负责人:张*
地址:滁州市白云巷51号8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查,你旅馆有一台小型燃煤锅炉,位于市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范围内,锅炉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履行方式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旅馆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
查封时间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于院内。在此期间,你旅馆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变卖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设施设备名称数量等详见《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5日
抄送: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滁州市环保局琅琊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