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田*海砖厂)

发布日期:2020-01-07 08:55作者:市环保局琅琊区分局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海砖厂:

负责人:田*

地址:琅琊区西涧办西涧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查,该砖厂生产免烧砖,无环保手续,露天加工,噪音和扬尘污染较重。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履行方式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

查封时间自2019422日至2019521日,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于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变卖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设施设备名称数量等详见《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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