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环保局涉企清单公开

发布日期:2018-10-23 13:32作者:信息中心来源:滁州市环境保护局阅读: 字体:【  



涉企收费清单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 3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 2003 38 号;省政府令第 183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 2008 11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 2014 2008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 2015 82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及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滁发改价〔 2015 229

市环保部门


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环境监测服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 〕价费字 178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 2002 9 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 2015 34

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

详见市政府办公室滁政办〔 2011 107 号文件;按省定标准的 70% 征收。市物价局滁价审( 2014 209

市环保部门环境监测单位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 责任事项。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