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四项整改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18-12-31 16:43作者:中央环保督察滁州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来源:中央环保督察滁州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阅读: 字体:【  

  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书(滁州市)》要求,我市高度重视,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实行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扎实开展整改。现将《滁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第四项“工作推进存在不严不实情况。”问题整改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一、“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修复”,全面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实行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切实将生态环保责任压实到岗、传导到人、延伸到“最后一公里”,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整改任务。

我市一是成立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把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一条底线,对各地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不断加大生态环境考核比重,年度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中,将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做为考核的重点组成部分,实施“一票否决”,设置了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防治 、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5项考核指标。二是创新环境监管体制,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格局。推进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三是建立了区域领导包保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形成各县市区负主体责任、市级领导包保、市相关部门负责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机制。

  二、“2018年底前,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摸清底数,登记建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整改任务。

2017年全省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后,我市组织市水利局、市规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文局、8个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召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整改工作会议,部署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任务。

  一是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改工作。于2017年8月30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水利厅上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排查清单及《滁州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经省水利厅复核,确定我市入河排污口243个(其中规模以上94个,规模以下149个;工业类型43个、生活类型85个、混合类型115个;需完善审批手续25个,需采取工程整治措施218个)。在全面排查中,坚持排查与整改相结合,针对易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同步推进工程整治措施,到2017年底,完成了243个入河排污口登记建档、立牌、完善审批手续、制订整改方案、监督性监测等工作,同时,完成了62个入河排污口工程整治,对156个入河排污口制订了工程整治工作计划。到2018年10月28日,按序时进度全面完成了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

  二是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管理。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从2017年10月起,由市水文局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实行每季度一次的市级监督性监测,重点关注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动态。到目前已完成5次监测,形成4期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通报;同时,要求8个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对排污口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对登记在册的入河排污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规范新增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