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樵雅模具有限公司年产600万件(套)轨道车辆、新能源汽车配件及家电发泡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滁州市樵雅模具有限公司年产600万件(套)轨道车辆、新能源汽车配件及家电发泡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3215626(传真)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600万件(套)轨道车辆、新能源汽车配件及家电发泡模具项目
二、建设地点
滁州市九江东路277号
三、建设单位
滁州市樵雅模具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南京青之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九江东路277号,租赁滁州市宏都模塑有限公司的1#厂房,占地面积27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600万件(套)轨道车辆、新能源汽车配件及家电发泡模具项目。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制木模废气、砂回收处理废气密闭收集、熔炼废气集气罩收集后合并经袋式除尘器(覆膜)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经设备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DA001排放;造型/浇注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袋式除尘器(覆膜)+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制木模、熔炼、造型/浇注、砂回收处理、抛丸清理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造型/浇注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1的标准限值;颗粒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A.1 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相关限值要求;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3的标准限值。
2、项目依托租赁厂区雨污分流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滁河;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TP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
3、项目各设备在生产车间内进行,对噪声源进行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安装减震垫、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废切削液 、废机油 、废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需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