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国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GWh动力电池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3]39号)

发布日期:2023-02-03 14:17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国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国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GWh动力电池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以东、淮北路以南、杭州路以西、六安路以北,总投资100亿元,占地面积约362667平方米,主要建设厂房、仓库、污水处理站和变电站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浆料混合线、涂布机、切卷机、组装段、焊接段、注液机、清洗机、烘箱、化成分容段、PACK生产线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GWh锂离子动力电池。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涂布烘干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二级冷凝+三级水喷淋回收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注液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水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拆包、投料、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相关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关要求。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喷淋废水、清洗废水、中转罐清洗废水、保洁废水经污水处理站“混凝+初沉+调节+水解酸化+厌氧+二沉”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上述废水与纯水制备废水、冷却塔废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排放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从严执行)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升压站运行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中相应标准要求。

4、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浆料、废抹布及手套、废电解液、废化学品包装材料、中央除尘过滤灰、废润滑油及油桶、废活性炭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设置980立方米自流式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装置区、原料区、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厂内危险废物暂存点、危化品仓库、事故应急池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表》要求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开发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