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鑫龙化工有限公司新建30000吨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2023]55号)

发布日期:2023-02-21 10:39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鑫龙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鑫龙化工有限公司新建30000吨/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项目代码:2204-341125-07-02-612505)和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分局的初审意见。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定远盐化工业园现有厂区内,占地约38666.7m2(约58亩),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1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1)对一期工程的α-甲基苯乙烯Ⅰ号生产线(已建成)进行原料替代,产品设计总产能保持不变;(2)对于一期工程尚未建设的α-甲基苯乙烯Ⅱ号生产线,不再生产α-甲基苯乙烯,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生产线(年处理30000吨危险废物),并且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中,得到不同的产品。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和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和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和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车间工艺废气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焚烧炉焚烧处理,尾气由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罐区呼吸废气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设置加盖密闭收集,危废库废气设置密闭负压收集后一并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装置,尾气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焚烧炉尾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二噁英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相关限值;焚烧炉尾气非甲烷总烃、苯酚、甲苯、甲醇、甲醛、储罐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限值要求;导热油炉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 号)中相关要求;污水站氨气、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项目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废气处理废水、循环系统定期排水、初期雨水等废水经厂区升级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精馏残渣(液)、废活性炭、污泥、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原料储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设置7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15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厂区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装置区、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点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以厂界为边界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