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利丰机电有限公司年产600吨配电机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3〕95号)

发布日期:2023-03-16 16:50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利丰机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利丰机电有限公司年产600吨配电机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346号,总投资300万元,不新增占地面积,该项目租赁滁州德丰高科机械有限公司厂房作为生产车间及仓库,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切割机、折弯机、焊机、喷塑线等,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产600吨配电机柜的生产规模。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焊接烟尘、切割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粉尘密闭收集经设备自带的二级滤芯式塑粉回收装置回收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与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共同经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项目焊接、切割和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及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排放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开发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