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胜达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及家电橡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2023〕120号)

发布日期:2023-04-04 08:34作者:行政审批科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滁州胜达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胜达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及家电橡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以东、世纪大道以南,总投资50000万元,利用法拍1#、2#厂房和新建3#厂房作为生产场所和仓库,占地面积约51461.5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密炼机、开炼机、捏炼计、塑料注射机、模压设备、胶管编织机、注塑机等,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产10000万件汽车配件、10000万件家电配件及4000万米胶管的产能。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拆包、投料废气经密闭收集,粉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合并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密炼废气经密闭收集,开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合并通过布袋除尘器+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调胶、涂胶、烘干废气经密闭收集,硫化、表面处理、喷码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合并通过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烘料、注塑、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合并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项目拆包、投料、粉碎、密炼、开炼、调胶、涂胶、烘干、硫化、表面处理、喷码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规定限值要求;烘料、注塑、挤出工序产生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氯化氢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关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废气无组织排放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活污水和循环冷却废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与纯水制备浓水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氨氮和总磷排放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油桶、废溶剂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硫化剂袋、废UV灯管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6、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开发区分局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