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池河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办复〔2024〕80号)

发布日期:2024-04-17 15:03 来源:行审科 阅读: 字体:【  

滁州市水利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池河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07-340000-04-01-847456)和明光市、定远县、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相关分局的初审意见。池河防洪治理工程涉及定远县、明光市和凤阳县3个县(市)共7个乡镇和3个街道,工程新增永久占地1832.06亩,临时占地4498.63亩。工程总投资123730.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98.84万元(不含水土保持费用)。主要建设内容为:(1)河道堤防工程:疏浚大桥镇上下游段河道3.23km;加固三和南圩、乌罗圩、沈湾圩等6处圩堤,总长22.29km;沈湾圩堤防防渗工程1处,长0.68km;新建池河镇堤路结合段2.79km;新建防洪墙0.91km;新建护坡长3.62km、护岸长4.50km;填塘固基6.50万m2;新建防汛道路22.57km、上下堤道路18条。(2)建筑物工程:新建、拆除重建各类建筑物30座,其中新建、拆除重建排涝涵16座(定远8座,凤阳4座,明光4座);拆除重建泵站7座(定远1座,凤阳1座,明光5座);拆除重建拦河闸1座(山许闸);新建大桥镇翻板闸1座;新建、拆除重建防汛交通桥5座(定远2座,明光3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临时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于2023年12月29日取得《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池河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皖发改农经〔2023〕603号)。工程为《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提出的重点工程,该项目已列入国家《“十四五”解决水利防洪排涝薄弱环节实施方案》《安徽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滁州市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发展规划。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管理要求。山许闸、大桥镇翻板闸配建鱼道。施工期优化占地和布局,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边界。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施工避让鱼类繁殖期,尽量避免在鸟类迁徙和越冬季节施工。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完善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2、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营运期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山许闸应配套设置生态流量泄放管,根据河道生态需水及相关管理要求,足量下泄生态流量。

3、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场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道路定期洒水,控制车速。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管理,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道路定期洒水,控制车速。

4、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与组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地布局、运输路线。优先选择低噪声工艺设备。临近居民的工段原则上夜间禁止施工,根据需要安装临时隔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振、隔声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运营期对泵房采取封闭降噪、减振隔声等源头预防措施。

5、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弃土堆填于工程规划的弃土区内,采取防流失、扬散措施,后期进行土地复垦或植被恢复,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编制施工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及措施,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与地方政府、自然保护区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

7、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项目沿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