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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发布日期:2022-05-30 15:06
作者:法制科
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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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地址:滁州市清流西路362号 邮政编码: 239000
监督电话:0550-305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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