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3-11-02 09:29来源:法制科阅读: 字体:【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委托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事项行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委托执法权限:

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委托人组织以滁州市生态环境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职权:

(一)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范围内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委托人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制止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文书,并向委托人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

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委托人组织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查,提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

委托执法责任划分:

(一)滁州市生态环境责任

1.指导和监督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委托人组织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滁州市生态环境委托人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委托人组织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委托人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二)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滁州市生态环境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安滁州市生态环境委托人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行政机关其他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和相关的监督检查规定。

6.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委托人组织执行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并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系统执法纪律。

委托期限:自从20231030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