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8 10:15 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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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文件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把政务公开贯穿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全面落实。围绕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做好信息主动公开,2021年公开各类环境质量类政务信息6百余条,其中政策解读信息18条、公众回应信息23条。

    2.聚焦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一是加大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全年发布滁州市大气、水环境质量、噪声监测等环境质量信息59条,发布举报投诉信息12条;二是围绕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及时公开整改反馈意见和交办信访件整改情况,今年以来累计公开环保督察信息40条;三是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及时公开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今年以来累计公开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和辐射管理等防治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信息39条;

    3.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策解读。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新媒体宣传等多形式,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广泛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环境问题。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1年累计收到依申请公开办件20件,未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2021年,我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文件,修订《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标准规范》。规范信息发布审核流程,落实“先审核后发布”、“涉密不上网”工作要求,从严内容把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今年以来在市局网站发布各类政务信息1000多条。市局微信公众号共编辑发送各类文章1207篇,活跃订阅户4982户,阅读量达20万余次,转发13000余次。微信公众号内多篇文章被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等官方媒体公号转载;滁州生态环境微博共编辑发送1167条微博,活跃粉丝704个,阅读量达900万余次。我局官方微博多次在近百家的滁州市政务微博月度排名中位列前十。

    (五)监督保障。一是严格落实《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和《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标准规范》,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梳理对应科室任务,明确各科室公开职责。二是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第三方季度测评问题整改工作,2021年及时完成测评问题整改15项,发布信息近100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0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4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5

    3

    0

    2

    0

    0

    2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一)予以公开

    7

    0

    0

    2

    0

    0

    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1

    0

    0

    0

    0

    2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机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7

    1

    0

    0

    0

    0

    8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1

    0

    0

    0

    0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5

    3

    0

    2

    0

    0

    2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重大决策意见征集的广度不够;二是回应关切的针对性不强,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一是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公开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增强决策透明度;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加大在环境质量信息、环保督察、环境信访投诉等生态环境领域信息的公开力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三是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审核发布机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年报附件:滁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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