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2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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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地址:滁州市清流西路362号     邮政编码: 239000
        监督电话:0550-305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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