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13 10:56 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编写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一是信息发布情况。今年以来,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各类环境质量类政务信息300余条。其中环境质量报告类信息48条,污染综合防治类信息50条,信访公开12条,解读类信息16条。

    二是主动回应。进一步提升政策解读质量,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全年共发布解读类信息16条;围绕环境质量年报、环境执法、生物多样性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全年共举办4场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重点领域环境问题;

    三是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情况。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对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保护领域标准指引,编制了《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标准规范》。指导各县市分局明确建立包括行政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规划、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信访等生态环境领域基层公开目录。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2022年累计收到依申请公开办件14件,全部及时妥善办理,未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严格落实《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标准规范》、《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发布“三审”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审核流程,确保落实三审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建好、用好官方微博、微信、门户网站,充分发挥新媒体矩阵联动作用。今年以来,我局在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2300余条,微博发布信息700余条,微信发布信息600余条。

    (五)监督保障情况

    2022年2月份,召开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具体业务开展培训,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事项,明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责任部门,真正做到应公开尽公开;9月,我局印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发布“三审”制度》,进一步严肃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内容安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8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4

    0

    0

    0

    0

    0

    1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一)予以公开

    9

    0

    0

    0

    0

    0

    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机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3

    0

    0

    0

    0

    0

    3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1

    0

    0

    0

    0

    0

    1

    2.重复申请

    1

    0

    0

    0

    0

    0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4

    0

    0

    0

    0

    0

    1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业务繁重,部分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不及时、全面,部分政策解读难度较大,出现部分政策解读质量不高、解读不及时等现象,解读的内容和形式还需不断优化完善;二是相关人员的培训有待加强,尤其基层政务公开人员力量薄弱,有关政策、理论学习了解难深、难透,从而难以确保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下一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在市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发布制度,严格落实《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和《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标准规范》,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