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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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提升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应急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关于加强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七届五次全会部署,不断提高防范化解环境风险能力,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办应急〔2023〕11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皖环函〔2023〕11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问题导向,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切实提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滁州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以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为主线,着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和响应处置水平,有效防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二、切实强化应急保障

    (一)加强组织管理。坚持“省厅统筹、市级落实、县级协同”的工作原则,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市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督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照“三定职责”和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进一步明确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职责、专职人员及分管领导,切实落实环境应急管理责任。(责任单位:人事科、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滁州经开区大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滁州经开区大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建立支撑队伍。市支队会同监测科和宣教中心组建市级应急处突工作专班;监测科结合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情况,建立应急监测单位信息库。各地可单独组建或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重点企业、省级危化品、省级非煤矿山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至少建立1支具备污染断源、控制、收集、消减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及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完善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各地要加强与有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协同联动。(责任单位:支队、监测科)

    (三)提升专业素质。强化多层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体系,市局制定年度演练和培训计划,通过应急大练兵、竞技比武、案例复盘、场景演练等形式开展。各地要结合本地环境风险特点,以检验完善“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为重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的实战应急演练,鼓励采用“无脚本”演练方式。各地每年要针对工业园区、企业至少开展1次环境应急培训。新任生态环境部门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和新转岗的应急工作人员,原则上1年内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业务培训。(责任单位:支队、人事科)

    三、持续加强应急准备

    (四)深化“一河(园)一策一图”。各地要针对重点河流及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敏感目标,继续深化“一河(园)一策一图”实施。积极组织演练检验“一河一策一图”有效性,推动将相关成果纳入政府应急预案。市局统筹推进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编制实施和信息化集成,形成清晰准确的“作战图”,并做好跨界河流相关成果的上下游、左右岸共享。定远、全椒、来安、天长、明光等地组织试点化工园区开展“一园一策一图”示范建设,以各类事故废水不出园区边界为目标,以应急池、雨污管渠、闸坝等空间与设施为重点,完善企业厂界、园区边界及周边水体应急防控措施,编制“一园一策一图”。各地要结合实际,推动完善一批必要的闸坝、管阀等设施,提升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责任单位:支队)

    (五)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市局统筹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力量,按照能够独立应对绝大多数较大以下突发环境事件的目标要求,加大能力建设资金支持力度,补齐应急监测能力短板。各地环境监测站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各地要根据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特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等,制定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预案,配齐环境应急监测力量,推进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预测体系,尽快形成辖区内主要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没有条件的应与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状态下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责任单位:监测科、资财科)

    (六)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市局统筹推进建设政府储备、企业代储、第三方服务支持、企业生产保障的多层级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点和调配使用,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要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参考名录》,全面掌握辖区内应急物资实物和产能储备信息,动态更新应急物资信息库,并根据当地环境风险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储备、企业等社会化机构代储、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等多形式储备库;参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应急装备配备指导清单》,配备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交通等应急装备,加强应急人员安全保障,配足个人防护用品,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支队)

    (七)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应急联动机制,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协同应对能力。持续深化流域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建设,落实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联合监测和协同应对处置等工作要求,动态更新联络员信息,定期开展联合会商和信息通报演练。在2024 年底前,完成县级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协作,建立信息通报、沟通协调、资源共享、同训共练、联合应对等应急联动机制。(责任单位:支队、水科、监测科)

    四、着力提升响应时效

    (八)加强事件信息报告。切实加强节假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完善值班值守制度,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动态更新,形成责任明晰、纵横贯通、运转高效的信息报告机制。拓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渠道,充分利用舆情监测、部门联动、投诉举报等途径,及时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切实提高信息综合分析能力,对可能造成跨界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等重大敏感事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局第一时间调度核实,科学研判事件态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厅报告,有关负责人要立即带队赶赴现场,勘察核实相关情况并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对于省厅或市局直接调度的突发环境事件,各地要如实准确报告事件环境影响、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和监测数据等信息。(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支队、宣教中心)

    (九)快速科学响应。市局适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不断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规范化水平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快速反应、态势研判、科学决策等能力,加强快速响应处置能力和应急资源调配支援能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先期响应处置能力,确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相关规范开展先期监测,科学排查污染源和研判环境影响,及时初判事件级别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启动响应工作。(责任单位:支队)

    (十)做好总结评估。市局及时组织对部分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案例复盘总结。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剖析案例,系统梳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短板和不足,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工作指南》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长效机制,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责任单位:支队)

    五、落实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局发挥好统筹、指导、协调、督办作用,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扎实推进应急能力建设。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围绕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明确工作任务到部门、责任到人。(责任单位:各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

    (十二)强化综合保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充分利用环保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各项措施落实。通过建立机制、创新管理手段等方式,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推动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保障机制。(责任单位:支队、资财科)

    (十三)开展能力评估。2024年至2025年,市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估指南,每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自评估,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推动解决能力短板问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每年开展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自评估情况报送市局。(责任单位: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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