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9年1月4日-1月8日向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征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截至1月9日未收到各类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现将有关单位的反馈情况公示如下: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意见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理由 |
1 |
市质监局局 |
建议将第三部分(二)中“会同经信、交通、规建、城管、质监、农业、水利、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修改,因为“质监部门不是行业主管部门,属于综合监管部门”。 |
采纳 |
将第三部分(二)中“会同经信、交通、规建、城管、质监、农业、水利、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会同经信、交通、规建、城管、质监、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
市城管执法局 |
《征求意见稿》第三项第二条:“会同经信、交通、规建、城管……进行监督检查”。修改意见:去掉“城管”。原因城管部门没有此项监督检查职责。 |
未采纳 |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城管部门作为园林、市政工程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部门,是相关部门。 |
3 |
市经信委 |
一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中的“(二)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66-2018)》中表1排气烟度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视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修改为“(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汽油发动机)或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中的第一段“(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气动工程机械。”增加“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汽油)、国家第三阶段(柴油)排放标准”; 三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中的第二段“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清退出场,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增加“属地”,修改为“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清退出场,由属地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未采纳 |
理由:针对第一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未将未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汽油发动机)或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阶段标准仅作为生产、进口、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针对第二条意见,达不到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通过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标排放,故不应由此限制;针对第三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4 |
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16个单位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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