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通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发布日期:2020-12-15 17:06作者: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站管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  

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9日,安徽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面督察,并于2020年3月31日将督察发现的3个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滁州市,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滁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调查核实,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根据核查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2名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及以下干部21人;给予党纪处分1人,诫勉谈话9人,提醒谈话7人,责令检查2人,批评教育3人。

一、滁州市白米山白果洼石灰岩矿生态治理问题

督察发现,2016年媒体披露白米山白果洼矿区环境问题后,该矿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一拖再拖,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得不到有效落实,群众反映强烈。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南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白果洼矿山治理工作推进不力。

  滁州市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局长、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局长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科长、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作出书面检查;对原滁州市国土房产局矿产资源科科长、原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南谯分局局长助理进行诫勉谈话;对原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南谯分局矿管股负责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沙河国土所负责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技术服务中心资源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滁州市南谯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缓慢问题。

督察发现,南谯区本应取缔关闭的16家(原龙蟠社管中心区域内)“散乱污”企业未取缔关闭到位,多家“散乱污”企业(主要在原龙蟠社管中心、腰铺镇区域内)未列入清单整治,违法生产、违法排污问题突出,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南谯区原龙蟠社管中心、腰铺镇、沙河镇、珠龙镇等四个单位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区住建交通局对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污染督导检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高,监管流于形式。

  滁州市按照有关规定,责成龙蟠街道、腰铺镇、沙河镇、珠龙镇、区住建交通局等五个单位,分别书面向南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分别对南谯区原龙蟠社管中心副主任、南谯区腰铺镇副镇长、南谯区沙河镇副镇长、南谯区珠龙镇副镇长、南谯区住建交通局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南谯区原龙蟠社管中心党委委员、南谯区沙河镇原副镇长、南谯区腰铺镇副镇长进行提醒谈话。

 三、来安县白鹭岛省级森林公园(复兴林场)内颐兰香居违法建设问题。

督察发现,来安县白鹭岛省级森林公园(复兴林场)内颐兰香居项目五栋独栋建筑物,未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位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来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对颐兰香居违法建设问题整治推进不力。

  滁州市按照有关规定,责成来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分别向来安县政府和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分别对来安县原林业局局长、复兴国有林场场长进行提醒谈话;对来安县原林业局党组成员、复兴国有林场副场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复兴国有林场保护科科长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