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发布日期:2024-01-29 16:55来源: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 字体:【  

为推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18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皖环发〔202328号)精神,近日,定远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定远县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环委〔20241号),推动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实施意见》共分12个部分、30条。

第一、二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第1条至第3条。明确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第三、四部分为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包括第4条至第7条。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部分为抓好工作落实,包括第8条至第10条。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加强部署推进、监督指导。

第六部分为专题报告,包括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上年度职责履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八部分为工作督办和督察问责,包括第13条至第19条。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事项,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

第九部分为强化正向激励,包括第20条至第23条。要求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选配工作成效明显的干部,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部分为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包括第24条至第27条。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部分为发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作用,包括第28条至第29条。要求发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

第十二部分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包括第30条。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